各市 ( 州 ) 、县(市、区) 党 委 和 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中发〔2007〕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一)分配原则。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保证重点、妥善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在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 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 本 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分配去向。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回其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到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具有博士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 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在接收安置地区不能专业对口的,经省军转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根据其他地区的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进行调整安置。
(三)安置渠道。各级党政机关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 军队 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 ( 单位 )充实人员 ,应首先从 军队 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已满,职数有困难的部门 ( 单位 ) ,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接收安置的军 队 转 业 干部中,暂不能安排领导职务的,可先保留待遇,有条件后再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充实人员,应优先从 军队 转业干部中选用。编制未满员的事业单位 充实人员, 应 优 先从军队转业干部 中 补充。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所需编制的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接收 军队 转业干部,根据 军队 转业干部志愿进行分配。
中央和省在各地的 直属机构、企业事业 单位要积极完成省或当地政府下达的 军队 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要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 所属单位接收 军队 转业干部所需 增加的 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四)安置重点。继续把师 、 团职 军队 转业干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点。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可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 军队 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州)、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对长期在艰苦地区、 特殊 岗位 服役 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军队 转业干部,坚持安置与贡献挂钩的原则,在安置 地 区和工作单位上给予照顾。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五)随调配偶安排。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参照随调配偶(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所从事的职业、职务 , 合理安排。随调配偶要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各地要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转业干部的住房、工资、子女入学入托、入户等问题按中央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 切实 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属地原则由户口所在 地 的县(市、区)接收安置。接收安置地区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的特点,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充实管理服务人员,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社区、街道、乡镇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二)接收安置地政府要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 、 发布就业信息 、 组织人才交流 、 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三、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 教育 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 (单位) 要严格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培训的办法认真做好专业培训工作,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为 我省 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着重培训地方工作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要按照各地、各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办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班。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在培训中要保证师资质量,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创新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 妥善解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的 计划、编制、经费问题
(一)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含随调配偶)所需的增人计划,各地在当年的增人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省级部门按实际接收数予以确认。
(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编制,原则上由省按各地接收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数的25%划拨。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 ; 解决后仍不够的,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向省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后 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事业编制按实际接收数相应增加。省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事业费,要纳入该单位 的 部门预算足额安排。省财政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下达。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含随调配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要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对安置地财政安排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经费确有困难的,省级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军 队 转 业干部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切实加强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 组织领导
(一) 各地、各部门 ( 单位 ) 要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巩固国防建设的大局,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千方百计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管理好。 要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一条重要标准,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目标管理考核。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 ( 单位 ) ,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取消其 参加 “四好” 领导班子评选 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军地双方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军转等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 军队在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宣传做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军队转业干部 中的 先进典型,营造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良好社会 氛围 。从事军 队 转 业干部 安置工作的同志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安置政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