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4〕78号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明电发〔2004〕7号)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改进我省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得搞内部招考、系统招考,更不得不经考试违规进人。
二、各地各部门在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打破地域、身份、户籍和所有制的限制,面向社会,鼓励符合职位招考条件的各类人员报考,公平参与竞争。在制定招考条件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符合报考规定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再提出限制性条件。
三、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中,要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更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复的考录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公告或公招简章规定的招考对象、范围、条件和招考计划、开考比例、考录程序等政策规定。对违反考录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公招面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川人发〔2003〕61号)、《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川人发〔2004〕59号)等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好面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考官培训,提高考官素质;要严格面试组织程序,认真执行考官,参试人员“双抽签”制度,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考官及参试人员的分组、排序,使面试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各地面试考点应设置在市(州),县(市、区)原则上不设考点。
五、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答复考生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时,用人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考录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定,准确地做好政策解答;对不理解招考政策的考生和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考录主管机关。
附件:关于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布职位,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不得搞内部招考、系统招考,更不得不经考试违规进人。
二、各地各部门在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时,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依照条件择优录用,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符合报考规定的社会在职人员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再提出限制性条件。
三、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用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录用后的户口迁移、毕业生派遣等政策衔接问题,确保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