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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2022-07-21 11:27:36 文章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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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下简称“党校系统”)教师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公正评价党校系统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县级党校分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川委厅〔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及有关干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党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按照教学及学科建设体制的不同,设立两个职称类别并实施分类评价。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严格政治要求,坚持党校姓党,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讲坛论坛守纪律,正确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严谨治学、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二)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如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1次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助理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助教(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称4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任助教(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

(三)副教授(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讲师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

(四)教授(正高级讲师)

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第六条 讲师

1.教学要求

担任过一个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2.科研条件

(1)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党校、各有关省级干部培训机构、成都市委党校(以下简称“省级党校”)教师在公开刊物独著论文2篇。

(2)市县级党校教师在公开或县处级以上内部刊物独著理论文章1篇;或提供本人讲授专题讲稿2篇作为科研成果,讲稿不少于3000字并附该讲稿讲授班次说明且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七条 高级讲师

1.教学要求

担任过主体班两个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平均80个课时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

(1)获省委组织部“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或校级主体班优秀教学奖3次。

(2)获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市、区)优秀教师奖。

(3)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2次。

(4)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称15年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1次,且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科研条件

符合上述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

(1)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县(市、区)课题2项;或主研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3项;或县(市、区)课题6项。

(3)公开或县处级以上内部刊物独著论文(含调研报告)2篇。民族地区县级党校教师,可独著论文(含调研报告)1篇和本人讲授专题讲稿2篇作为科研成果,讲稿不少于3000字并附该讲稿讲授班次说明且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4)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或参编著作2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

(5)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或主研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6项。

第八条 副教授

(一)以教学为主的副教授

1.教学要求

担任过主体班2个以上专题或1项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平均课时80个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

(1)获省委组织部“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

(2)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2次。

(4)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称15年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1次,且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科研条件

省级党校教师符合上述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下同)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独著论文1篇。

(2)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参编著作3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研完成国家课题3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或主研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6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

市级党校教师符合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论文4篇。

(2)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或参编著作3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

(3)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市厅级课题2项。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或主研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6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副教授

申报以科研为主的副教授可不满足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

省级党校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4篇。

(2)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或参编著作3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2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

市级党校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专业权威期刊独著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2)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参编著作2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

(3)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市厅级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或主研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6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九条 正高级讲师

1.教学要求

担任过主体班三个以上专题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平均课时80个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

(1)获省委组织部“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或市(州)党校系统精品课2项。

(2)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3次。

(4)取得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15年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2次,且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科研条件

符合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2篇;或公开期刊论文6篇。

(2)独著或主编著作1部,或参编著作3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

(3)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市厅级课题2项。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市(州)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第十条 教授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授

1.教学要求

担任过主体班三个以上专题或两门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平均课时80个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1项。

(1)获省委组织部“好课程”1项;或全省党校系统或省委党校精品课1项。

(2)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州)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作为同级党委宣讲团成员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2次。

(4)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15年以上,获校级优秀教学奖2次,且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科研条件

省级党校教师符合上述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5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或主编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3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市级党校教师符合上述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2项,其中第(1)(2)(3)需具备1项;符合教学要求但教学条件不具备,需具备下列条件3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4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主编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1篇;或市厅级课题4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2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2项;或市(州)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授

申报以科研为主的教授可不满足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

省级党校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4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6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3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课题1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市级党校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4项。

(1)在专业权威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4篇。

(2)独著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或参编著作2部且独立承担整体章节撰写,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2项;或市级课题4项,并在核心期刊独著或合著论文2篇。

(4)主持完成决策咨询成果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1项,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3项。

(5)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委组织部“好教材、好案例”2项;或市州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党校教研人员工作实际需要,需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获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或省级重点课题1项。

(三)获省委组织部“好课程、好教材、好案例”1项;或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

(四)专业权威期刊独著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5篇。

(五)独著著作1部。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4项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成果获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或国家一般课题2项或国家青年课题2项。

(三)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精品课1项;或中央组织部“好课程”1项。

(四)综合权威期刊独著论文1篇;或专业权威期刊独著论文4篇;或核心期刊独著论文8篇。

(五)独著著作2部。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七条 申报教授、正高级讲师、副教授和高级讲师职称的人员,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

(二)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非同一级学科的;

(三)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

(四)越级晋升的;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政策的;

(六)高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根据评审需要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期刊的说明

(一)综合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二)专业权威期刊:哲学研究(哲学)、世界宗教研究(宗教学)、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统计研究(统计学)、管理世界(管理学)、民族研究(民族学)、中国行政管理(中国政治)、政治学研究(中国政治)、马克思主义研究、求是(中国政治)、世界经济与政治(世界政治)、中国法学(法律)、财经研究(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信息与新闻出版)、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学)、中国软科学(科学学)、文学评论(文学)、历史研究(历史)、《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自然辩证法研究(哲学)、道德与文明(哲学)、世界宗教文化(宗教学)、人口研究(社会学)、社会(社会学)、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学)、公共管理学报(中国政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国政治)、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政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国政治)、国际问题研究(国际政治)、法学研究(法律)、中外法学(法律)、法学(法律)、中国农村经济(经济)、中国工业经济(经济)、财贸经济(经济)、金融研究(经济)、新闻与传播研究(信息与新闻出版)、科学学研究(科学学)、文艺研究(文学)、近代史研究(历史)、史学月刊(历史)、《经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三)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不含扩展版):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本CSSCI来源期刊目录入选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本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本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扩展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无具体字数要求)、《学习时报》国内大局、民主法治、党史党建、战略管理、思想理论、市场经济、社会治理、领导论苑、高端智库等8个版面、《解放军报》(理论版)、《中国纪检监察报》(理论版)、《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经评审认定的外文期刊(由校院推荐)。

(四)公开期刊:已经出版发行,必须有正规刊号。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或有正规国际标准刊号的国际学术期刊;书号必须为正规国际书号(ISBN);《学习时报》其余版面正刊字数在1000字/篇以上。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列的所有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是指参与课题(项目)研究且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持、主研的各项课题,均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 采纳、批示须提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或发文单位出具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两个职称类别实施分类评价,不相互交叉。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为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有关干部培训机构是指“省团校、省妇女干部学校、省社会主义学院”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和评审四川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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