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在绵阳”就业创业十二条措施》,进一步规范补贴申领、审核及拨付程序,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落地,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在绵就业创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可与国家、省其他政策同时享受,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最大程度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在绵阳”就业创业十二条措施》规定条件,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的各类主体和个人。
第二章 中大型企业社保补贴
第四条 申请对象。在绵阳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大型企业(中大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与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申报流程。(一)补贴申请:中大型企业满足申领条件后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绵阳市中大型企业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表》;2.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清单;3.企业划型证明材料(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信息页面并加盖公章,或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文件);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5.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6.工资发放流水。(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发放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报时限。满足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参保缴费不足1年中断参保缴费的,应于中断参保之日起90日内提交。(二)参保缴费满1年的,应在参保缴费满1年之日起90日内提交。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在绵阳市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补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推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到在绵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首次就业;(二)用工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用工企业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一)补贴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满足申领条件后向推荐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绵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用工企业与推荐高校毕业生签订的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4.受推荐高校毕业生确认书(需包含毕业生本人签字、联系方式等信息);5.受推荐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发放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应在满足申报条件之日起90日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以各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名单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一)补贴申请。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达到申领条件后向帮扶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绵阳市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2.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就业的,需提供自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店的经营流水截图、主播收入流水证明等能够证明实现就业的资料);3.工资明细(自主就业的可不提供);4.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在绵阳市范围内参保的可不提供);5.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开户支行名称)。(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发放名单,并分批次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困难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补贴申领时限。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创业场租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离校5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在绵阳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2025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期间,在绵阳市首次创业(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二)在绵阳市自主租用经营场地;(三)持续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流程。(一)补贴申请。满足条件的创业实体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等);6.创业实体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办理对公银行账户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社会保障卡);7.《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场租补贴申报审批表》。(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走访,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发放名单,并分批次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个体经营等无法办理对公账户的,可将资金拨付至法定代表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补贴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应在满足申领条件之日起90日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章 乡村振兴专岗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 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乡村振兴专岗开发、人员招募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募原则。乡村振兴专岗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人员名单应通过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招募办法由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招募办法出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乡村振兴专岗人员的在岗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部门。
第七章 优秀创业孵化载体奖补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在绵阳市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孵化载体的孵化规模、服务质量、孵化成效等因素综合评定,优秀创业孵化载体分为A、B、C三个类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年遴选优秀创业孵化载体数量不超过6个。
第二十九条 优秀创业孵化载体遴选方案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章 优质创业项目奖补
第三十条 补贴对象。落地绵阳的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
第三十一条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带动就业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优质创业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年遴选优质创业项目不超过10个。
第三十二条 优质创业项目遴选方案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章 资金承担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大型企业社保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财政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由负责开展帮扶的县市区、园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 创业场租补贴资金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乡村振兴专岗岗位补贴资金、优秀创业孵化载体奖补资金、优质创业项目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时限要求。所有补贴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具体申请时限以各项补贴政策条款规定和相关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时间与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